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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28·南宫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发布日期:2024-11-18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早已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早已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全称劳动合同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的组织,应该采取措施,推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增进劳动关系的人与自然。

第三条 依法正式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的组织和基金会,归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议定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议定劳动合同;并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的,不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议定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但是应该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工资的为准时间为用工之日起剩一个月的次日,累计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剩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剩一个月的次日至剩一年的前一日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并视作自用工之日起剩一年的当日早已与劳动者议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该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接续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倒数工作剩10年的接续时间,应该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出来,还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决定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拆分计算出来为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早已向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的,新的用人单位在依法中止、中止劳动合同计算出来缴纳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然计算出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提出议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议定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该按照合法、公平、公平强迫、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认;对协商不完全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继续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移往低收入艰难人员获取的给与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限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缴纳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之外誓约其他的劳动合同中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完全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水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誓约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的,从其誓约。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完全相同岗位低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高于劳动合同誓约工资的80%,并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还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展开专业技术培训而缴纳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作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届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誓约的服务期仍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应该录顺延服务届满;双方另有誓约的,从其誓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中止和中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中止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通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誓约获取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并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减免自己的法定责任、回避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容许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官、强令冒险作业严重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中止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无相同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乎任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相当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相当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根本性伤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逼不修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于人单位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身负重伤,在规定的医疗届满后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专门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遵守,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没能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展开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再次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根本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更改劳动合同后,仍须要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遵守的。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由选择额外缴纳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中止劳动合同的,其额外缴纳的工资应该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认。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以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已完成而中止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中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经济补偿外,还应该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缴纳重复使用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低收入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开具的中止、中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该列明劳动合同期限、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赔偿金的,仍然缴纳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出来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出来。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誓约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誓约,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缴纳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誓约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誓约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一)劳动者相当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相当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根本性伤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逼不修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于人单位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奖赏工资计算出来,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益。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或者中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来。劳动者工作反感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出来平均工资。第四章 劳务派出尤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成立的劳务派出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出劳动者的,归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成立的劳务派出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确保被派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劳务派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出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出单位或者被派出劳动者依法中止、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出单位违法中止或者中止被派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创建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两倍的工资或者应该向劳动者缴纳赔偿金而并未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该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出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修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出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给被派出劳动者导致伤害的,劳务派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第六章 所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不道德的滋扰、检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确保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置。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议定、遵守、更改、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再次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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