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李某能否以喂行使到探望权为由而拒付抚养费,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李某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李某拥有的探望权权利和缴纳抚养费的义务类似于合约中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抗辩权。第二种观点指出,李某无法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缴纳抚养费是李某的法定义务。2018年5月6日,李某与陈某经法院调停再婚,誓约婚生儿子陈某某由陈某养育,李某按月保险费抚养费并拥有对儿子的探望权。
李某在去看望儿子时遭拒绝接受,故拒绝接受缴纳抚养费。【法院裁决】 裁决李某继续履行缴纳抚养费。【案件分析】 对于李某能否以喂行使到探望权为由而拒付抚养费,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李某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李某拥有的探望权权利和缴纳抚养费的义务类似于合约中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抗辩权。
第二种观点指出,李某无法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缴纳抚养费是李某的法定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再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不应开销适当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开销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决,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多达协议或裁决原订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不必要养育子女的一方需承担保险费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父或母看望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看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完全恢复看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归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谈,血缘关系的不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备养育、教育的义务,并会因为否生活在一起而避免。探望权可以说道是这一义务获得遵守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该所含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增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非必要养育子女一方保险费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阻碍而拒绝接受保险费,抚养费的保险费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有所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无法对等用于缴纳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以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接受保险费抚养费实质上是误解了亲权与债权的区别,探望权和保险费抚养费这两种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相互对等,同时行使的。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经法院调停再婚,誓约由李某缴纳儿子抚养费。该誓约具备法律效力。
李某作为不必要养育儿子的一方拥有看望儿子的法定权利,但也具备遵守保险费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法以未看望到儿子而拒绝接受保险费抚养费。若李某在保险费抚养费后陈某仍阻扰看望,李某须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综上,抚养费的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硬并未行使到探望权而拒绝接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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