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否不应分担偿还义务。陈某当庭原告唐某开具的借条,白鱼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正式成立。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开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
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某种程度开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卖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交还60万元,剩下款项于2014年5月前交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写明的还款日期内仅有偿还债务了60万元。
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控告至法院,催促法院判令唐某立刻交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缴纳涉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唐某坚称,依照借条写明的时间表明,自己不应在2014年5月前交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就过期。【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否不应分担偿还义务。陈某当庭原告唐某开具的借条,白鱼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正式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对于2013年10月唐某开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具体写明了最后偿还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未原告证明该主张。从陈某索取的证据中,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账户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某控告之日也早已多达三年。法院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获取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起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催促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至原告陈某控告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期满,故对于被告唐某指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反对。【十种方法缩短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催促人民法院以强迫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驳回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超过一定期间而导致其请求权失去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催促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权利受到伤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出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多达二十年的,人民法院未予维护;有类似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人要求缩短。” 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慢届满时,可以采行涉及市府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逆被动为主动,以构建自己的权利。一、拒绝债务人写偿还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订偿还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偿还计划的遵守期限届满时起再行开始计算出来,就可以缩短将要过去的诉讼时效。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证实 忘记对账要双方签署或盖章,还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往来等)。既便于诉讼又能沿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行开始计算出来。三、草拟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间还不上债的单位,使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控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发诉讼时效新的计算出来。
四、拒绝债务人去找担保人借贷 拒绝债务人去找担保人新增借贷,并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借钱期限期满之日起新的计算出来。五、去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去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新的计算出来。该证据并非必要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融合用于。
六、保有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催促清偿债务时上下班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仍然在主张权利。七、每次清欠,尽可能拒绝债务人缴纳路费 缴纳的路费从欠款中扣减,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获得缩短。八、驳回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控告,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表示同意遵守 债务人对债权回应否认、催促推迟遵守、获取借贷、缴纳利息等都被视作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拒绝债务人而立字据、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为备忘录。
债务人不愿而立字据的,可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亲眼,留存债务人表示同意遵守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予以对方容许的偷录证据,均可作为有效地证据。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明确提出主张权利的催促,从明确提出催促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经调停约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新的计算出来;如调停达成协议,义务人并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遵守期限届满时新的计算出来。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发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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